美國憲法 : 成就超強的法典
【前言】
美國憲法—即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憲法,是指1776年美國獨立後;在1787年於費城會議後,交由各州制憲大會通過後,於1789年施行的一部憲法。
楊照在<<楊照的七堂公民課第二堂 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與美國憲法>>以簡單淺顯的文筆介紹這部憲法的由來和當時美國的政治背景,以及之後這部憲法對美國和全世界帶來什麼影響。
這部憲法是世界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民定憲法,體現了憲法的最高法律位階論;大大改變了人類以後的世界史,更使美國成為一個強大和民主的國家。
這是一部不見得盡善盡美的聯邦憲法,但沒有前人可供參考的情況,美國人創造了一部恐怕是最適合他們的憲法—並以此憲法統合了各州,「讓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這個理想得以實現。
這部憲法使得美國從邦聯走向聯邦,1776年的獨立是一場重大的革命,但革命不見得帶來穏定;13年後,1789年的憲法通過後,美國人民和政府的關係被清楚地律定。
於是民主憲政真正的意義有可能加以落實——「統治者的治理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給予政府的權力能分權且制衡」、「統治者的權力能有程度上限制和一定期限」。
即使後來1860曾有南北分裂,但建國之初(1776—1860)最危險的一段期間;藉由這部憲法,美國政府和人民能一起走過近百年的草創期,避免如以後的法國(1789)、中國(1912)、俄國(1917)在革命後反陷入內部動亂和國力衰退的的下場。
由於憲法是根本大法,法學浩翰;美國憲法要細說的話,以本人的學識和部落格的性質是不可能的,而且恐怕也有疏漏之慮,在此偏重於讀書心得,合先敍明。
另外,本文內容所提的書籍,筆者都一一拜讀過。
司法院網站: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博客來-楊照的七堂公民課第二堂 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與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如何出現】
最初的北美十三州可以視為十三個政治實體,領地有大有小、州民有多有少,所以各州實力也不盡相同,重要事務上各州不見得行動一致、理念也各自有異。
1777年的邦聯條例,並沒有辦法有效運作,邦聯鬆散的架構使各州在經貿上有所磨擦;有鑑於此,1787年各州決定在費城檢討商業和貿易關係——這就是著名的費城會議。
也就是說,費城會議一開始就沒有要討論「制憲」這件大事!
會議期間各州代表有人遲到、早退,羅德島州代表根本不來;而且前面的決議後來可以推翻,各州代表數也不是以各州人口數決定;出席率也不穩定,;聯邦派和州權派又各有角力,總體來說,費城會議絕對算不上一場正經的會議,因為很多處不符合現人所知的基本會議規程。
但華盛頓本人坐陣、全程保密和長久開會的闡論壓力好奇心下,各州代表終於花了127天生出一部憲法而且其架構堪稱簡潔平衡,不可不謂是轉禍為福的一個奇蹟。
<<聯邦論>>的其中二人所提出的維吉尼亞建議書,成為美國憲法的主要骨幹,使憲法走向了聯邦制;在二年後的1789年,美國有十一州已開完制憲大會通過憲法,超過了通過聯邦憲法的9州門鑑,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就職開始他的總統任期,此時距離獨立宣言已過了14年。
【三權分立和國會】
三權分立的精神在於制衡與合作;行政把握現在,立法掌握未來,司法決定過去;美國憲法承襲法意的作者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精神,基本上體現其思想。
立法權是人民交付國會監督行政權的政府及官員之權,是第一條開宗明義所示,可見是美國立憲者最念茲在茲之事,其次才是行政和司法權(第2及3條)。
楊照以民主、君主、貴族來涵攝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立法權體現民主制參與的精神,行政權則是有任期制的君王,有國會制約;司法權則必需由貴族菁英在不人云亦云下,中立行使審判;並從最重要的立法——亦即美國的國會體制說起。
美國參眾兩院的組成各有不同,近來美劇紙牌屋House of Cards一劇刻劃了美國白官和國會的現實運作,在此筆者進一步略為說明。
參議院每州只有兩名,不論該州的人口多少;眾議院則依每州人口數不定,多者恆多。參議員雖少,卻是代表該州的菁英和導師(這也是物稀為貴),參議員的參選年齢是30歳以上,高於眾議員的25歳。這樣的設計,可以讓非政治世家出身者不致於在年紀輕輕時眼看著富二代、富三代或政治世家出身者先佔走了國會參議員的位置。有志於政治者的平民,可以在中年參選參議員以踏入政壇。
歐巴馬就是1996年,當選伊利諾州參議員的,然後在2008當選為美國總統。剛好跟台灣的馬英九同時期選上美國總統,至於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歐巴馬如何能打敗希拉蕊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眾議員以各州的人口數為準,很大程度的是要體現美國社會的組成。亦即說國會由人民所組成,即得相當程度是全體人民的縮影。台灣的話,立法委員也有原住民的保障席位,即是此意。
也就是說,美國眾議院國會的各方面水準應接近當代美國人民的比例代表性,而非美國社會裡富人或高社經地位者所組成;這是現代公共行政學的一個大主題;同樣的,政府組成不見得非得全部由菁英所組成。只是,現代選舉走向金權政治還是顯而易見的。
美國參眾兩院改選是採部份改選的鋸齒式制度,每兩年一次。參議員有六年任期,但每兩年有三分之一隨著眾議員改選(眾議員兩年任期),這樣一來可以使參議員有資深和資淺的組成,不至於有多數的老賊或多數的童子軍議員;二來則是成為總統四年任期中的期中選舉,對總統前二年的執政成績作出驗證。
【權利法案】
美國在台協會 - 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當第一屆國會就任時,就著手通過第一條至第十條修正案,也就是後世所說的權利法案,與後來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正案有其分別;主要是在限制國會的權力。
憲法裡沒有規定交付給國會和政府的權力,理所當然為人民所有,因為人民是透過憲法交付權力的,憲法沒有提到的,國家不得任意行使。
但州憲前面有的權利法案,在當時並沒有在聯邦憲法上,也就是一些以「不得....」為主的條文,只有把這些條文入憲,才能使人民更加信任憲法,所以權利法案以壓倒性的票數獲得通過。
比較特別的是第二條修正案的擁槍權,因為州民兵一直以來是州權的最大保障,自美國立國以來,民兵既是防止聯邦軍隊過度干涉各州的依據,也是若有戰事能保衛州土的武力。要運用民兵,就得讓組成民兵的各州人民擁有槍枝,能保衛自己亦能保衛州土。
也因為這樣,第二條修正案一直存在,即「槍枝合法化」 = 「合憲」。
另一個筆者要提的是,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正案所提的「正當法律程序」。
雖說美國憲法所提的正當法律程序就是送達、聽證及抗辯,但台灣大法官在利用大法官解釋引入美國憲法精神時,更加以獨自發展了台灣自己的正當法律程序,想看對「正當法律程序」進一步的論述,可以看田蒙潔律師寫的<<大法官的甲說乙說隨便說:認識正當法律程序>>一書或384號解釋。
【國會與總統】
前面略為提到美國國會,現在進一步的來說美國總統—全世界最有權力的人。
以下的內容多少會牽涉到政治學和史學,不是很有趣的話,請見諒。
歐巴馬,美國第44任總統;是與現在台灣的馬英九於相同時間就任的美國總統。在2008就任,於2012爭取連任成功,預計會在2016年卸任,共有八年任期。
美國總統於第一任總統華盛頓自1789就任以來,到現今的歐巴馬;根據不同時期,各有優劣和爭議,亦有賢愚之分。
立下兩任慣例的是首任總統華盛頓,任期最長的是經濟大恐慌及二戰時期的是連四任總統小羅斯福(1932-1945),能被刻在Mount Rushmore(俗稱的總統山)有四位總統:華盛頓、傑佛遜、老羅斯福和林肯,被尊為美國憲法之父的是第四任總統James Madison。
Mr.President 必需服從於憲法之下,超越一切。以總統為首的公職人員在違憲的法律時不得執行之,若行政人員違憲時,國會能質詢彈劾,若立法、行政違憲或無法明確判定,司法則得調查、審判。這就是權力制衡的道理。
回到立憲當時,華盛頓出任總統自是眾望所歸,獨立戰爭這種領兵造反殺頭的大事,自然得給領頭者最大的功績,也就是—總統大位。
當時的歐州普遍還是王室君主制,沒有任期的問題。施行民主憲法的美國不能有無任期限制的總統,要不然與君主無異。總統的四年任期介於參眾議員之間,剛好匹配;但相對外國的國王任期又太短,畢竟若是長達數年的國家大事,現在你是現任可以談,但四年後你不在任那又怎麼說?繼任者不一定買前任的帳。
1815年拿破崙戰爭後,歐州形成了五大國的局勢—英國、法國、德國(普魯士)、奧匈帝國、俄國,除了英法的三大國,每個都是專制到不行的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即皇帝,都是做到死才下台的,面對他們時美國四年的總統不見得會被當一回事。
所以美國憲法原本並無設任期限制(即有限期的君王和不得有儲君的君王),四年改選可連任不只一次,若有本事可通過四年一次的選民考驗就能一直當下去。而且當時美國也不希望以後有太多卸任總統還活得好好的,去干擾現任者的執政。
但華盛頓第二任結束後就宣佈不再連任,變相立下憲政慣例。直到小羅斯福選上第三任(1940),並且選上第四任於1944年離世才打破。 後來1951年通過第二十二條修正案,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制度就固定下來。
除非修憲,要不然除了小羅斯福,後世即不再會有超過八年的美國總統。
站在憲法的高度,憲法是明確地、神聖地規範美國聯邦政府,而不只是美國人民。
美國憲法的精神是規範政府不得濫用人民付託及讓渡的權力,在細項關鍵處由國會制定法律,在一定的框架下照著規則走。從權利法案來看就更加明顯,各項「不得....」的條正案,是用反面論述來限制政府,以第一條的言論自由案來看,正是如此—即美國政府在何種狀況,不得擁有什麼樣的自由。
而台灣憲法,則是以正面表述,如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的條列式。
自然人權,不證自明,既然生而有之,既無從失去,亦不可剝奪。
這樣的憲法,相當程度地使美國各州願意在之上有個聯邦政府和總統,不致於分裂為各州各個國家的狀況,讓美國成為有單一政體卻有各州存在的國家;所以即使總統權力很大是當然的,但人民不必因此疑慮,因為有這部憲法存在。
美國總統制相對於英國內閣制,權力多上許多;英國議會內閣制的首相是執政黨黨魁,該黨一定要有多數國會席次,若能過半數最好;最起碼也要能聯合其他政黨也過半數,且官吏即政府官員即身兼國會議員,是屬於集體領導,有功同享有難同當。首相失去議員身份,即當然失去首相職位。
總統制則不然,官吏不得為議員,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他的意志即行政的意志,受到國會監督但不對國會負責,他對人民負責、對憲法負責。且總統和國會各有民意基礎,不得任意去職。
若總統失能或病故,則可立刻由與總統一起參選的副總統接續,避免國家因群龍無首陷入危機,讓國家在選出下一任總統前,由一位能力與資格相當,且也接受過選民驗證的人代掌權力。
而且美國總統絕對必須是美國人,美國出生;因為絕不能讓歐州人能加以運作出一個人來當美國總統,無血佔領美國。
總統有這麼大的權力,也有相應的責任,內閣制的首相可以拉整個內閣來背書,總統不行。
總統是以個人領導政府,他不能也不該迴避責任,憲法也絕不允許這件事。總統不能獨斷,外交與他國締約,若國會不同意則無效,向他國宣戰也得國會同意,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也要國會同意。總統會在一定程度有很大行政的裁量自由,但絕不能超出憲法給的框架。
【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全美50州都必須核准同性婚姻。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同志婚姻適用全美 | 即時新聞 | 20150626 | 蘋果日報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威並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透過歷任大法官在正確或錯誤的判例中建立而來的。如果要簡單了解其中的小故事,可以看<<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這一本書。
作為終身職的9位美國大法官,除了待遇不得刪減並可有崇高的政治聲望,並且有能夠為社會帶來重大開創的機會。
但即然是人,就不可能不犯錯。所以並不是說美國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都是正確的,很大程度來說,不合理的反而居多。
但法律的違憲審查還是得由一群人在公正中立的立場做出判決,只有這樣行政和立法之間的爭端才能有個解決之道。
大法官必須對自己的角色有著極大的期許和使命感,並且以正確的判例累積清望和人民的信任,才能使爭議到大法官這裡為止,不會再引起社會的動盪。
(台灣的憲法法庭,來源:維基百科)
台灣的大法官們雖然皆可說是台灣法界的泰山北斗,但這群人做出解釋文往往效率慢、結案數少、立場保守、畏於政治爭議,有時結論給得模糊。
(這一段可能過於批判,雖然《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這本書多少讓筆者了解大法官的嚴謹是有必要,不過還是保留此段看法;但大法官定紛止爭的憲政意義和貢獻自無庸議)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 - Google Play 圖書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是由較美國為多的15人組成,非終身職為八年任期,且為交錯鋸齒任期制。
國內刑法權威,前大法官許玉秀公開認為大法官九人足矣,個人持相同立場。
許玉秀專文:大法官應該有幾人?-評論|公共政策|國內-風傳媒
一直以來,受到高度政治力影響的大法官,在台灣並不是受人極為重視的,相對於他們的權力來說不可謂不異常。台灣人最關心的是誰當總統,但對於誰當大法官,反而不是那麼關心。
由於現行的提名制度和立法院的備詢過程過於簡短和不夠嚴謹,使得大法官被提名者除非有重大爭議,不然只要是執政黨總統提名,就一定通過。接下來,就準備當上八年的司法大神,立刻擁有崇高地位、不錯薪水、頂級資歷。
立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 過程荒腔走板-政治|國內-風傳媒 2015年06月11日
而立院審查大法官候選人的過程,歷次同意都有紀錄並出書,最近的一次是《一百年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實錄》,在各地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找到,這書非常冷門,應該不會被借走。
如果想看台灣大法官的故事,可以看看《大法官,給個說法!》一系列的書以及歷次《同意權實錄》,看了之後可以了解他們決不是高高在上的神明,而是像你我一樣的平凡人。
釋字第572號解釋,筆者稱陳志祥法官條款,陳志祥法官是何人?
這位法官是台灣憲政史至今敢停止訴訟向上聲請最多次大法官解釋的法官,真正苦民所苦、功德無量。
後來大法官決定把法官聲請的門檻拉高,以求耳根清淨—於是就有了572號解釋,限縮了法官的聲請權。
因為法官有積案壓力,而且聲請釋憲沒有薪水或獎勵,寫聲請書說服大法官其實是吃力不討好的事。實在是看到當事人走投無路,動了慈悲之心,以法官的聲請權為當事人求得最終的救濟。
(筆者並非主張凡有法官聲請釋憲受理就該寛鬆,而是自看過371、572、590、646號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一路而來可感受到,大法官對法官聲請程序緃然講求嚴整,卻可能失於追求「枝節」 以致「阻塞言路」。若看官仔細看過572號,對於敢聲請的法官,應該會有更多的尊敬。)
關於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程序和深入討論,可以參閱《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關於這點就看之後的憲法訴訟法能不能讓筆者改變看法了。
筆者印象最深的是666號解釋,即當時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林俊廷法官所聲請的「罰娼不罰嫖」違憲案。
在666號出爐前,這個問題早已存在許久;但立法者不周全造出惡法,而社會低層的娼婦又無力發聲,而法官可以藉由聲請釋憲來結束這個問題。試想,若法官聲請可以合情合理,是不是可能有更早解決的可能?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談「大法官任期制度與大法官會議功能」 | WPN世界民報
大法官也是人,他們做出的每一號解釋不可能完美,實在是因為權威不代表正確。 憲法賦予他們至高的權威,所以人民不得反抗;但若因此而只一味肓從,而不去思考,那才是大錯特錯。
以釋字618號解釋為例,筆者認為這是台灣憲法史上的一個爭議,這號解釋違反了平等原則、正當關連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一體原則;而且十五個大法官沒有任何一人提出不同意見書,也就是全員通過完全認同該號解釋結論。
(私底下的看法筆者就不得而知,就大法官以逐字逐句生出解釋文的嚴謹態度,會生出618號解釋為合憲的結果,筆者百思不得其解)
在大法官這個堪稱最終救濟(嚴格來說,即使解釋結果違憲,還是要回原審法院來求個定奪,大法官解釋並不是第四審。換言之,違憲不等於勝訴)的地方都不能得到幫助的情況下,
該案的聲請人就硬生生失去了十年公務員年資(該聲請人在十年期間一到才得以回任其初等公務員職務);這當然重大地影響了她的工作權和財產權(薪水和公保退休金),只因為她出生在中國(即原籍—原罪歧視)。
試用期的台灣人? -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 PChome 個人新聞台
以上內容偏重於台灣的大法官,有時間的話,我會再補上美國大法官相關的題材。
延伸閱讀:
王健壯/大法官要重修法律語言學 | 聯合報名人堂 | 評論 | 聯合新聞網
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博客來-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
從「法官說了算」談臺灣司法亂象與改革(上) | WPN世界民報
美國憲法—即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憲法,是指1776年美國獨立後;在1787年於費城會議後,交由各州制憲大會通過後,於1789年施行的一部憲法。
楊照在<<楊照的七堂公民課第二堂 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與美國憲法>>以簡單淺顯的文筆介紹這部憲法的由來和當時美國的政治背景,以及之後這部憲法對美國和全世界帶來什麼影響。
這部憲法是世界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民定憲法,體現了憲法的最高法律位階論;大大改變了人類以後的世界史,更使美國成為一個強大和民主的國家。
這是一部不見得盡善盡美的聯邦憲法,但沒有前人可供參考的情況,美國人創造了一部恐怕是最適合他們的憲法—並以此憲法統合了各州,「讓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這個理想得以實現。
這部憲法使得美國從邦聯走向聯邦,1776年的獨立是一場重大的革命,但革命不見得帶來穏定;13年後,1789年的憲法通過後,美國人民和政府的關係被清楚地律定。
於是民主憲政真正的意義有可能加以落實——「統治者的治理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給予政府的權力能分權且制衡」、「統治者的權力能有程度上限制和一定期限」。
即使後來1860曾有南北分裂,但建國之初(1776—1860)最危險的一段期間;藉由這部憲法,美國政府和人民能一起走過近百年的草創期,避免如以後的法國(1789)、中國(1912)、俄國(1917)在革命後反陷入內部動亂和國力衰退的的下場。
由於憲法是根本大法,法學浩翰;美國憲法要細說的話,以本人的學識和部落格的性質是不可能的,而且恐怕也有疏漏之慮,在此偏重於讀書心得,合先敍明。
另外,本文內容所提的書籍,筆者都一一拜讀過。
司法院網站: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博客來-楊照的七堂公民課第二堂 打造新世界:費城會議與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如何出現】
最初的北美十三州可以視為十三個政治實體,領地有大有小、州民有多有少,所以各州實力也不盡相同,重要事務上各州不見得行動一致、理念也各自有異。
1777年的邦聯條例,並沒有辦法有效運作,邦聯鬆散的架構使各州在經貿上有所磨擦;有鑑於此,1787年各州決定在費城檢討商業和貿易關係——這就是著名的費城會議。
也就是說,費城會議一開始就沒有要討論「制憲」這件大事!
會議期間各州代表有人遲到、早退,羅德島州代表根本不來;而且前面的決議後來可以推翻,各州代表數也不是以各州人口數決定;出席率也不穩定,;聯邦派和州權派又各有角力,總體來說,費城會議絕對算不上一場正經的會議,因為很多處不符合現人所知的基本會議規程。
但華盛頓本人坐陣、全程保密和長久開會的闡論壓力好奇心下,各州代表終於花了127天生出一部憲法而且其架構堪稱簡潔平衡,不可不謂是轉禍為福的一個奇蹟。
<<聯邦論>>的其中二人所提出的維吉尼亞建議書,成為美國憲法的主要骨幹,使憲法走向了聯邦制;在二年後的1789年,美國有十一州已開完制憲大會通過憲法,超過了通過聯邦憲法的9州門鑑,第一任總統華盛頓就職開始他的總統任期,此時距離獨立宣言已過了14年。
【三權分立和國會】
三權分立的精神在於制衡與合作;行政把握現在,立法掌握未來,司法決定過去;美國憲法承襲法意的作者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精神,基本上體現其思想。
立法權是人民交付國會監督行政權的政府及官員之權,是第一條開宗明義所示,可見是美國立憲者最念茲在茲之事,其次才是行政和司法權(第2及3條)。
楊照以民主、君主、貴族來涵攝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立法權體現民主制參與的精神,行政權則是有任期制的君王,有國會制約;司法權則必需由貴族菁英在不人云亦云下,中立行使審判;並從最重要的立法——亦即美國的國會體制說起。
美國參眾兩院的組成各有不同,近來美劇紙牌屋House of Cards一劇刻劃了美國白官和國會的現實運作,在此筆者進一步略為說明。
參議院每州只有兩名,不論該州的人口多少;眾議院則依每州人口數不定,多者恆多。參議員雖少,卻是代表該州的菁英和導師(這也是物稀為貴),參議員的參選年齢是30歳以上,高於眾議員的25歳。這樣的設計,可以讓非政治世家出身者不致於在年紀輕輕時眼看著富二代、富三代或政治世家出身者先佔走了國會參議員的位置。有志於政治者的平民,可以在中年參選參議員以踏入政壇。
歐巴馬就是1996年,當選伊利諾州參議員的,然後在2008當選為美國總統。剛好跟台灣的馬英九同時期選上美國總統,至於原本名不見經傳的歐巴馬如何能打敗希拉蕊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眾議員以各州的人口數為準,很大程度的是要體現美國社會的組成。亦即說國會由人民所組成,即得相當程度是全體人民的縮影。台灣的話,立法委員也有原住民的保障席位,即是此意。
也就是說,美國眾議院國會的各方面水準應接近當代美國人民的比例代表性,而非美國社會裡富人或高社經地位者所組成;這是現代公共行政學的一個大主題;同樣的,政府組成不見得非得全部由菁英所組成。只是,現代選舉走向金權政治還是顯而易見的。
美國參眾兩院改選是採部份改選的鋸齒式制度,每兩年一次。參議員有六年任期,但每兩年有三分之一隨著眾議員改選(眾議員兩年任期),這樣一來可以使參議員有資深和資淺的組成,不至於有多數的老賊或多數的童子軍議員;二來則是成為總統四年任期中的期中選舉,對總統前二年的執政成績作出驗證。
【權利法案】
美國在台協會 - 權利法案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當第一屆國會就任時,就著手通過第一條至第十條修正案,也就是後世所說的權利法案,與後來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條正案有其分別;主要是在限制國會的權力。
憲法裡沒有規定交付給國會和政府的權力,理所當然為人民所有,因為人民是透過憲法交付權力的,憲法沒有提到的,國家不得任意行使。
但州憲前面有的權利法案,在當時並沒有在聯邦憲法上,也就是一些以「不得....」為主的條文,只有把這些條文入憲,才能使人民更加信任憲法,所以權利法案以壓倒性的票數獲得通過。
比較特別的是第二條修正案的擁槍權,因為州民兵一直以來是州權的最大保障,自美國立國以來,民兵既是防止聯邦軍隊過度干涉各州的依據,也是若有戰事能保衛州土的武力。要運用民兵,就得讓組成民兵的各州人民擁有槍枝,能保衛自己亦能保衛州土。
也因為這樣,第二條修正案一直存在,即「槍枝合法化」 = 「合憲」。
另一個筆者要提的是,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正案所提的「正當法律程序」。
雖說美國憲法所提的正當法律程序就是送達、聽證及抗辯,但台灣大法官在利用大法官解釋引入美國憲法精神時,更加以獨自發展了台灣自己的正當法律程序,想看對「正當法律程序」進一步的論述,可以看田蒙潔律師寫的<<大法官的甲說乙說隨便說:認識正當法律程序>>一書或384號解釋。
【國會與總統】
前面略為提到美國國會,現在進一步的來說美國總統—全世界最有權力的人。
以下的內容多少會牽涉到政治學和史學,不是很有趣的話,請見諒。
歐巴馬,美國第44任總統;是與現在台灣的馬英九於相同時間就任的美國總統。在2008就任,於2012爭取連任成功,預計會在2016年卸任,共有八年任期。
美國總統於第一任總統華盛頓自1789就任以來,到現今的歐巴馬;根據不同時期,各有優劣和爭議,亦有賢愚之分。
立下兩任慣例的是首任總統華盛頓,任期最長的是經濟大恐慌及二戰時期的是連四任總統小羅斯福(1932-1945),能被刻在Mount Rushmore(俗稱的總統山)有四位總統:華盛頓、傑佛遜、老羅斯福和林肯,被尊為美國憲法之父的是第四任總統James Madison。
Mr.President 必需服從於憲法之下,超越一切。以總統為首的公職人員在違憲的法律時不得執行之,若行政人員違憲時,國會能質詢彈劾,若立法、行政違憲或無法明確判定,司法則得調查、審判。這就是權力制衡的道理。
回到立憲當時,華盛頓出任總統自是眾望所歸,獨立戰爭這種領兵造反殺頭的大事,自然得給領頭者最大的功績,也就是—總統大位。
當時的歐州普遍還是王室君主制,沒有任期的問題。施行民主憲法的美國不能有無任期限制的總統,要不然與君主無異。總統的四年任期介於參眾議員之間,剛好匹配;但相對外國的國王任期又太短,畢竟若是長達數年的國家大事,現在你是現任可以談,但四年後你不在任那又怎麼說?繼任者不一定買前任的帳。
1815年拿破崙戰爭後,歐州形成了五大國的局勢—英國、法國、德國(普魯士)、奧匈帝國、俄國,除了英法的三大國,每個都是專制到不行的君主制國家—國家元首即皇帝,都是做到死才下台的,面對他們時美國四年的總統不見得會被當一回事。
所以美國憲法原本並無設任期限制(即有限期的君王和不得有儲君的君王),四年改選可連任不只一次,若有本事可通過四年一次的選民考驗就能一直當下去。而且當時美國也不希望以後有太多卸任總統還活得好好的,去干擾現任者的執政。
但華盛頓第二任結束後就宣佈不再連任,變相立下憲政慣例。直到小羅斯福選上第三任(1940),並且選上第四任於1944年離世才打破。 後來1951年通過第二十二條修正案,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制度就固定下來。
除非修憲,要不然除了小羅斯福,後世即不再會有超過八年的美國總統。
站在憲法的高度,憲法是明確地、神聖地規範美國聯邦政府,而不只是美國人民。
美國憲法的精神是規範政府不得濫用人民付託及讓渡的權力,在細項關鍵處由國會制定法律,在一定的框架下照著規則走。從權利法案來看就更加明顯,各項「不得....」的條正案,是用反面論述來限制政府,以第一條的言論自由案來看,正是如此—即美國政府在何種狀況,不得擁有什麼樣的自由。
而台灣憲法,則是以正面表述,如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的條列式。
自然人權,不證自明,既然生而有之,既無從失去,亦不可剝奪。
這樣的憲法,相當程度地使美國各州願意在之上有個聯邦政府和總統,不致於分裂為各州各個國家的狀況,讓美國成為有單一政體卻有各州存在的國家;所以即使總統權力很大是當然的,但人民不必因此疑慮,因為有這部憲法存在。
美國總統制相對於英國內閣制,權力多上許多;英國議會內閣制的首相是執政黨黨魁,該黨一定要有多數國會席次,若能過半數最好;最起碼也要能聯合其他政黨也過半數,且官吏即政府官員即身兼國會議員,是屬於集體領導,有功同享有難同當。首相失去議員身份,即當然失去首相職位。
總統制則不然,官吏不得為議員,總統是最高行政首長,他的意志即行政的意志,受到國會監督但不對國會負責,他對人民負責、對憲法負責。且總統和國會各有民意基礎,不得任意去職。
若總統失能或病故,則可立刻由與總統一起參選的副總統接續,避免國家因群龍無首陷入危機,讓國家在選出下一任總統前,由一位能力與資格相當,且也接受過選民驗證的人代掌權力。
而且美國總統絕對必須是美國人,美國出生;因為絕不能讓歐州人能加以運作出一個人來當美國總統,無血佔領美國。
總統有這麼大的權力,也有相應的責任,內閣制的首相可以拉整個內閣來背書,總統不行。
總統是以個人領導政府,他不能也不該迴避責任,憲法也絕不允許這件事。總統不能獨斷,外交與他國締約,若國會不同意則無效,向他國宣戰也得國會同意,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也要國會同意。總統會在一定程度有很大行政的裁量自由,但絕不能超出憲法給的框架。
【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裁定,全美50州都必須核准同性婚姻。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 同志婚姻適用全美 | 即時新聞 | 20150626 | 蘋果日報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威並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透過歷任大法官在正確或錯誤的判例中建立而來的。如果要簡單了解其中的小故事,可以看<<小人物的呻吟:美國憲法的故事>>這一本書。
作為終身職的9位美國大法官,除了待遇不得刪減並可有崇高的政治聲望,並且有能夠為社會帶來重大開創的機會。
但即然是人,就不可能不犯錯。所以並不是說美國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都是正確的,很大程度來說,不合理的反而居多。
但法律的違憲審查還是得由一群人在公正中立的立場做出判決,只有這樣行政和立法之間的爭端才能有個解決之道。
大法官必須對自己的角色有著極大的期許和使命感,並且以正確的判例累積清望和人民的信任,才能使爭議到大法官這裡為止,不會再引起社會的動盪。
(台灣的憲法法庭,來源:維基百科)
台灣的大法官們雖然皆可說是台灣法界的泰山北斗,但這群人做出解釋文往往效率慢、結案數少、立場保守、畏於政治爭議,有時結論給得模糊。
(這一段可能過於批判,雖然《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這本書多少讓筆者了解大法官的嚴謹是有必要,不過還是保留此段看法;但大法官定紛止爭的憲政意義和貢獻自無庸議)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 - Google Play 圖書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是由較美國為多的15人組成,非終身職為八年任期,且為交錯鋸齒任期制。
國內刑法權威,前大法官許玉秀公開認為大法官九人足矣,個人持相同立場。
許玉秀專文:大法官應該有幾人?-評論|公共政策|國內-風傳媒
一直以來,受到高度政治力影響的大法官,在台灣並不是受人極為重視的,相對於他們的權力來說不可謂不異常。台灣人最關心的是誰當總統,但對於誰當大法官,反而不是那麼關心。
由於現行的提名制度和立法院的備詢過程過於簡短和不夠嚴謹,使得大法官被提名者除非有重大爭議,不然只要是執政黨總統提名,就一定通過。接下來,就準備當上八年的司法大神,立刻擁有崇高地位、不錯薪水、頂級資歷。
立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 過程荒腔走板-政治|國內-風傳媒 2015年06月11日
而立院審查大法官候選人的過程,歷次同意都有紀錄並出書,最近的一次是《一百年立法院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實錄》,在各地的公共圖書館可以找到,這書非常冷門,應該不會被借走。
如果想看台灣大法官的故事,可以看看《大法官,給個說法!》一系列的書以及歷次《同意權實錄》,看了之後可以了解他們決不是高高在上的神明,而是像你我一樣的平凡人。
釋字第572號解釋,筆者稱陳志祥法官條款,陳志祥法官是何人?
這位法官是台灣憲政史至今敢停止訴訟向上聲請最多次大法官解釋的法官,真正苦民所苦、功德無量。
後來大法官決定把法官聲請的門檻拉高,以求耳根清淨—於是就有了572號解釋,限縮了法官的聲請權。
因為法官有積案壓力,而且聲請釋憲沒有薪水或獎勵,寫聲請書說服大法官其實是吃力不討好的事。實在是看到當事人走投無路,動了慈悲之心,以法官的聲請權為當事人求得最終的救濟。
(筆者並非主張凡有法官聲請釋憲受理就該寛鬆,而是自看過371、572、590、646號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一路而來可感受到,大法官對法官聲請程序緃然講求嚴整,卻可能失於追求「枝節」 以致「阻塞言路」。若看官仔細看過572號,對於敢聲請的法官,應該會有更多的尊敬。)
關於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的程序和深入討論,可以參閱《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關於這點就看之後的憲法訴訟法能不能讓筆者改變看法了。
筆者印象最深的是666號解釋,即當時的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林俊廷法官所聲請的「罰娼不罰嫖」違憲案。
在666號出爐前,這個問題早已存在許久;但立法者不周全造出惡法,而社會低層的娼婦又無力發聲,而法官可以藉由聲請釋憲來結束這個問題。試想,若法官聲請可以合情合理,是不是可能有更早解決的可能?
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談「大法官任期制度與大法官會議功能」 | WPN世界民報
大法官也是人,他們做出的每一號解釋不可能完美,實在是因為權威不代表正確。 憲法賦予他們至高的權威,所以人民不得反抗;但若因此而只一味肓從,而不去思考,那才是大錯特錯。
以釋字618號解釋為例,筆者認為這是台灣憲法史上的一個爭議,這號解釋違反了平等原則、正當關連性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一體原則;而且十五個大法官沒有任何一人提出不同意見書,也就是全員通過完全認同該號解釋結論。
(私底下的看法筆者就不得而知,就大法官以逐字逐句生出解釋文的嚴謹態度,會生出618號解釋為合憲的結果,筆者百思不得其解)
在大法官這個堪稱最終救濟(嚴格來說,即使解釋結果違憲,還是要回原審法院來求個定奪,大法官解釋並不是第四審。換言之,違憲不等於勝訴)的地方都不能得到幫助的情況下,
該案的聲請人就硬生生失去了十年公務員年資(該聲請人在十年期間一到才得以回任其初等公務員職務);這當然重大地影響了她的工作權和財產權(薪水和公保退休金),只因為她出生在中國(即原籍—原罪歧視)。
試用期的台灣人? -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 PChome 個人新聞台
以上內容偏重於台灣的大法官,有時間的話,我會再補上美國大法官相關的題材。
延伸閱讀:
王健壯/大法官要重修法律語言學 | 聯合報名人堂 | 評論 | 聯合新聞網
Wikisource: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博客來-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
從「法官說了算」談臺灣司法亂象與改革(上) | WPN世界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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