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求而不可得的死刑:與絕望奮鬥(上)
【前言】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這條文是最常見的殺人罪態樣,本條文第一項意指其犯行已逐時,法官可能判決的刑責。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這樣的刑罰相信很容易理解,重點在於「死刑」;不只是一了百了 ,以命抵命這麼簡單,而本文這個故事,是一個最悲傷、最痛苦、最煎熬的一個關於死刑的事件。 限於文筆和表達能力,如有疏漏和錯誤之處,一切責任都在執筆打字的本人身上。 主要以事件時間軸為順序,並引用書本內的部份文字。另外,不會著墨於事件經過,而是人類的心象情感,和司法的法普概念。 主要參閱著作是「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門田隆將) 上部文章裡劃底線的部份為筆者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