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求而不可得的死刑:與絕望奮鬥(上)
【前言】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這條文是最常見的殺人罪態樣,本條文第一項意指其犯行已逐時,法官可能判決的刑責。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這樣的刑罰相信很容易理解,重點在於「死刑」;不只是一了百了 ,以命抵命這麼簡單,而本文這個故事,是一個最悲傷、最痛苦、最煎熬的一個關於死刑的事件。
限於文筆和表達能力,如有疏漏和錯誤之處,一切責任都在執筆打字的本人身上。
主要以事件時間軸為順序,並引用書本內的部份文字。另外,不會著墨於事件經過,而是人類的心象情感,和司法的法普概念。
主要參閱著作是「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門田隆將)
上部文章裡劃底線的部份為筆者加注。
【上部:事件經過】
【1999年4月14日:惡夢的開始】
是日,日本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命案,本村一家的男主人本村洋工作結束回到自宅時,發現的是妻子彌生冰冷的遺體,刑警進駐後又在現場發現十一月大的女兒夕夏屍體。
女主人死後遭到姦辱,母子兩人皆遭到勒殺,死狀極慘。
【1999年4月18日:人魔的落網】
嫌犯——福田孝行供稱以檢查水管名義,獲得被害人信任後入屋,欲強制以行姦淫時,為制止其反抗以雙手勒殺了她而且也下手殺害了哭號不停的女嬰。
死後更遂行姦屍以逞性欲且取走被害人錢包,更以此購買卡片遊戲玩樂。
被害人與福田毫不相識,純粹是福田為一逞性欲,隨機挑選可下手的對象而不幸遇害。
犯行時福田年紀為十八歳又一個月,因日本法律的規定,受到少年法和少年法庭的管轄。
他被逮捕離案發當日不過僅僅四日。流亡他處似乎不在他的選項,似乎不認為自己犯下多麼嚴重的罪行。
(這一段殘酷的罪行,既可恥、 無可救藥又毫無事理因果可循;我們可以說,這是一件只為了追求自身欲望,對生命和人類毫無一絲憐憫之情的殘酷犯罪。)
—摘自124頁。
【1999年8月11日:初次的見面】
本村洋等遺族於案發後第一次見到殺害妻女的凶手福田,福田完全坦承犯行。
福田出庭情景部份如書中所述:
(他啪噠啪噠地踩著涼鞋,甚至沒有鞠躬道歉,就這樣直接走過遺族的眼前。)
—摘自150頁。
(照著與律師兩人協商好的台詞,福田才勉勉強強說出一句道歉的話語。然而,也就僅止於此而已。旁聽的人都明白,那只不過是形式上的道歉罷了。)
—摘自151頁。
【1999年11月16日:法者的傲慢】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一審第三度開庭,於山口地院,審判長是渡邊了造法官。
(即使不能會見自己,至少也該說明理由啊!為什麼不能帶遺照進去?為什麼得覆上黑布才讓人進去旁聽?法官應該有說明的義務吧!
然而,法官卻完全未對本村「請說明理由」的要求做出回應。
(中略)
木村緊盯著渡邊,但渡邊卻連一次都沒有看向本村。
(中略)
就算外表再怎樣傲慢頑固,也不過是個不敢跟質問自己的對手眼神相對的膽小鬼罷了!經過遺照事件之後,本村心中對於法官的不信任感登時倍增。)
—摘自180頁。
福田在聽到吉池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後,終於對「死亡」感到恐懼,剃了光頭,改變了滿不在乎的態度。
【2000年3月21日:一審的判決】
山口地院於此日下達一審判決,離案發已將近一年。
(考慮到詰問與結辯過程當中,被告對於被害者們深感抱歉且流下眼淚之模樣..(中略)..故此可謂被告心中仍殘有些人性,難保未有以矯正教育使其改善更生之可能性..
(中略)
本村聽著法官的宣判,心中不禁湧起一個念頭:
「這份判決書不過是為了宣判無期徒刑,不斷在尋找藉口罷了!」)
—摘自194頁。
無期徒刑宣判後,本村感到福田不掩他的喜悅之情——根據日本少年法,無期徒刑可能在七年後假釋。有一個人殺了二個人,在七年後就可能重返自由,這就是司法的正義。
對這樣的判決,本村洋在宣判後的記者會向收視者直言不諱地道出他的執念:
「司法單位趕快將被告從監獄放出來,讓他出現在我觸目所及的地方——到那時候,我會親手殺了他!」
—摘自200頁。
這是公開的殺人預告,如果成真的話;福田想必會死,而本村洋也會成為殺人犯吧!然後為妻女報仇的他,依法則可能會被判處死列。
易言之,司法判決會將人逼為劊子手和殺人犯,心灰意冷的遺族只能手染鮮血來「自力救濟」。
承辦此案的吉池檢察官決心上訴。
(「若是就此承認這次的判決,那麼以後的審判就都會以此為基準;我絕對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就算上司反對,我也要繼續上訴,即便失敗了一百次,我也要嘗試第一百零一次,這件事非做不可。)
—摘自201頁。
這是本村和福田以法庭為戰場的死鬥,最後的結局唯有不死不休而已。
如果本村洋先生在餘生中沒有看到福田伏法的話,臨死也不會輕易閤眼的吧!
【2001年4月26日:無悔的字句】
二審於廣島高院,第五回開庭,檢察官共提出了福田的二十三封信。
這是福田寄給曾經一起服刑,現為更生人的信件,某封信其中一段文字完全表露出他毫無悔意的心情: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某天走到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然後就自然而然地「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幾乎確定是無期徒刑了,短短七年時光,我又能重返人間啦!)
—摘自226頁。
地院的一審渡邊法官所相信的悔意只有這點程度,一審的無期徒刑宣判,在福田這樣的話語下,格外諷刺。
【2002年3月14日:二審的判決】
廣島高院於此日下達二審判決,離案發已將近三年。距離一審宣判則是二年,即使是這麼犯證事實明確的案件,遺害者遺族也煎熬了近三年之久。
二審仍維持一審原判——無期徒刑。
檢察官於是上訴最高法院。如果檢察官沒有和本村持續作戰的話,在法律上,本村即使想持續上訴也不可得,因為被害者遺族在法庭上是沒有角色的。
【2006年4月17日:嶄新的抗辯】
最高法院法庭開庭,福田方的律師安田好弘、足立修一兩人發表了完全不同於一、二審的「新主張」:
本案是傷害致死,福田當初並無殺人之意,為了阻止被害人大聲呼叫,不小心用力致死。且被害者手持發光物體襲擊福田,福田殺人有出於正當防衛之可能。
而女嬰的死亡,是為了哄她停止哭泣,綁上蝴蝶結而已。
而在同年六月二十日,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亦即最高法院不為判決,將戰場拉回到了原來的廣島高等法院。
【2007年5月24日:正面的對決】
由於此章文字較多(283到296頁),筆者大致簡述如下:
距離了案發已經八年,而二審後本村和福田也隔了五年再度相見,地點是廣島高院,更一審開庭。為福田義務辯護的律師來到了21人。
福田的二十一人律師團提出的主張,延續傷害致死而非強暴殺人(強制性交並殺人已遂)的基調。
由於當初事件現場只有凶手、被害者二人,現在只有凶手活著,沒有其他目擊者——這也是福田和律師團可以如此主張的緣故。
福田將被害人看作生母,在抱住時卻遇到反抗,摀死她之後又試圖以姦淫方式「注入生氣」使其復活,而勒死女嬰是將細繩於脖子綁上蝴蝶結後不慎致死。
6月28日的開庭結束,福田走出庭審時,正面注視了本村洋。
在案發之後,更一審之前,兩人從未視線交會如此之久。
(福田停住腳步,就麼看著兩人;他那細長的眼睛瞪了過來。由利子(被害人彌生的生母、本村的岳母)的身體震了一下後,低下頭去避開福田的視線,而本村則是回瞪向福田。福田的視線就像把尖銳的刀鋒般,泛著明顯的殺氣。)
—摘自297頁。
福田彷彿在告訴本村:「你是殺不死我的,就算你再怎麼樣奮鬥,我還是不會輕易認輸,我絕對不會被判死刑!」
【2007年9月20日:瘋狂的雙眼】
以下是門田所寫的,律師團最後的致命過失——時間是第十回開庭,本村洋陳述後;律師對福田的詰問以及檢察官對福田的詢問。(筆者節錄部份文字)
(「你想試著承受被害者家屬的痛苦與悲傷嗎?」被告律師問道。
「是的。一想到已經死去的那兩個人,我也不想荀活;但若是可以的話,我還是希望自己能夠活下去。」)
(中略)
(接著是檢察官的詢問)
(「你手中的筆直到最後都一直在動作吧。你在寫些什麼?」
「我在抄寫(遺族的)的證言」
「可是你在後來用筆在紙上劃了一條直線,把證言劃掉了吧!」
「我沒有!」
當福田出聲否定之際,檢察官突然厲聲高喊:「別撒謊了,你確實劃了一條直線吧!」
「我才沒有!」福田也跟著提高音量怒吼。
(中略)
那對眼睛散發著瘋狂的氣息。由於福田的臉正好面向旁聽席的位置。
福田震怒下將哭啼不休的夕夏砸向地面的畫面,不禁浮現在遺族的眼前。
(中略)
本村十分鎮靜地注視著這一切。一個人竟然能在一分鐘前流著眼淚,口中說著充滿悔意的言語,下一個瞬間卻突然態度丕變。
確實沒有任何人可以預想得到,在最後竟會看見福田露出真正的本性。
(中略)
對於福田的態度和激動的情緒,本村全然不感驚訝;畢竟,福田本來就只是裝出一副反省的樣子,實際上毫無悔意。
—摘自320到326頁。
與福田一路死鬥至今日的本村洋,無疑是世上最了解福田本性的人;他從一開始就看透了福田是一個多麼無藥可救、罪無可逭的人類——或許已經不能用「人類」兩字稱呼了。
【2008年4月22日:生命的價值】
午後十二時,更一審法官廢棄第一審判決,判處福田孝行死刑。
福田聆聽判決主文後,向法官、檢辯兩方,最後向本村洋方向彎腰行禮後,離開了法庭。
距離案發當日已超過九年,福田終於被判處死刑。
福田似乎體認到他是這場對決的敗北者了,至少得做些垂死掙扎;終究失敗的話也終於呈現了認輸的樣子。
4月23日,判決翌日,門田隆將在廣島拘留所會見了福田。
福田表露了以往沒有的悔意,但是他對更一審的辯護方說法,仍然堅持為「真實」。
——亦即姦淫是為「注入生氣」以射精使其復活的說法並非虛構。
(「我(福田)在四年前遇見一位教誨師後,從此人生有了改變。
(中略)
我也曾對那位教誨師說過(我在更審所說的那些話),所以那並不是辯護團捏造出來的故事。」)
—摘自349到350頁。
言下之意,福田提供給律師團,顯然不可能為真的「這種說法」,福田仍然主張為真實。
——自我欺騙到宛如相信烏鴉是白色的地步,只能這麼形容了。
而律師團也沒有放棄,仍然上訴到最高法院。他們期望的是,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或自為非死刑的判決。
平成24年,西元2012年1月23日,最高法院結審,判決即將在數日後宣判。
在宣判前夕,日本富士新聞網(FNN)採訪了福田,福田的主張(節錄網路來源文章)是:
(広島拘置所の接見室で、記者の質問に対し、「僕自身、殺意がなかった。強姦(ごうかん)ではないという主張をしています」と話したのは、1999年の光市母子殺害事件で、殺人などの罪に問われている、犯行当時18歳の元少年。)
簡單翻譯是:我沒有殺意,我沒有強姦殺人的意圖。
(元少年は「僕がどうこう言えるわけではないですが、裁判官の判断で決めるわけですが、厳正な対処を望みます。傷害致死であって、死刑が適用ないなら回避してほしい。素直な思いとしては、怖いと思います」と話した。)
簡單翻譯是:我雖然沒立場這麼說,希望法官嚴正判決,以傷害致死而非適用死刑處決。
從以上的兩段話可以看出,福田在律師上訴後,又燃起求生的欲望;說不定還是能逃過一劫——福田仍然不想以命抵命,即使是四年前,2008年他曾對門田說出以命贖罪的話。
最高裁第1小法廷(金築誠志裁判長)は20日、元少年側の上告を棄却した。死刑とした広島高裁の差し戻し控訴審判決が確定する。
上告が棄却されたのは、犯行当時18歳1カ月だった元少年の大月(旧姓福田)孝行被告。事件発生から13年を経て裁判が終結する。
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律師團的上訴,福田孝行死刑定讞。
此時離案發當日已有近十三年的時間。
082012 主文
然而,時至今日2016年;死刑仍未執行,日本的死刑是採用絞刑。
【中場休息: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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